江苏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管理中心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祝珊珊发布时间:2024-10-30浏览次数:298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数据管理工作,推进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保护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用户和联盟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合法进行数据的开发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视数据是指在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业务工作中对外公布以外的所有资料、数据和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盟单位基本信息、用户个人身份信息、成果信息、内部文件等资料。

第三条 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自觉接受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的指导和监督数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各分行及联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数据安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合理、规范、安全地使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和信息资源。

第五条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相关项目在管理、开发、实施项目过程中,视所接触到的资料、数据和项目信息为保密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并按照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访问、删除、修改、增加、复制、备份、摄录、摘抄、打印数据、资料,绝不擅自传播保密信息。

第六条 工作人员保存数据、资料的存储介质(云盘、U盘、终端存储等)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不可交由其他人使用,或作其它用途。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设备上使用,不得上传制云端,不得通过微信、QQ等传输。

第七条 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硬盘、U盘、磁盘、闪存、光盘等)如需送到单位外维修时,要将涉密资料备份后,对介质进行技术处理(如低级格式化、写零处理等),以防泄密。

第八条  江苏省终省教育学分银行向上级部门报送数据要进行详细记录。项目合作中对外提供数据应作为部门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处务会讨论,按照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数据保密及产权归属协议。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自己管理的账号,必须加强密码管理,要求管理员账号使用字符、数字、符号组合的复杂密码,长度不小于8位,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账号及密码。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承担项目工作完成以后,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不得保留副本,一切关于保密信息的资料销毁或返还信息提供部门,保证信息不会外流。

第十一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的产生、采集、存储、使用、维护、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部门指定1名信息安全员,负责部门数据的管理、使用与服务工作,保障其数据准确性,并协助网信办完成部门数据与数据中心的对接工作。部门信息安全员名单报网信办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数据管理办法》,经由部门处务会决定后执行。

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0日